问:我企业是2013认定为高新企业,认定后所得税不是就按15%交吗?还是需要再到税务申请亨受税收优惠呢?
答:根据国税函[2009]203号第四条规定:“认定(复审)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,自认定(复审)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,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。企业取得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,可持
“高新技术企业证书”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。手续办理完毕后,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%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。”
另外,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,一律不得减免税。